被告人陈某因脑梗至山东省济宁市某医院神经外科接受手术治疗,术后出现并发症,经进一步治疗病情稳定后出院。
半年多后,陈某因肺部感染再次入院接受治疗。陈某及其家属认为二次住院系因第一次手术失误所致,除缴纳500元押金外,病情好转后拒不出院,拒绝支付治疗费用达2.7万余元。医院强制为其办理出院手续,但陈某继续占用医院床位。并在此期间,陈某五次殴打医务人员,咬伤护士致轻微伤,四次毁坏医疗药品、治疗车、医院门窗等物品,多次在医院办公场所公然小便,严重影响了医院的医疗秩序和医护人员的工作生活。
医患双方先后委托济宁市医患关系调解委员会与济宁市医学会进行调解和鉴定,皆认定陈某第一次手术不属于医疗事故。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提起公诉。考虑到被告人陈某作案时系老年人且身患疾病,建议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