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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馆)设立登记的公告

2020年4月1日,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馆)经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所属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现将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单位名称: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00MB230020XH

住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六楼D区

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系统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应用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基础信息数据统计分析等技术性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各类档案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及数字化工作;承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定代表人:潘荣国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0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林业局)

事业单位章程: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馆)。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六楼D区。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林业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承办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工作,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发展服务。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系统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应用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基础信息数据统计分析等技术性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各类档案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及数字化工作;承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林业局)。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业务活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定年度预算及决算;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林业局)党组研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林业局)党组研究。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林业局)的决议;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代表本单位签署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 根据《济编办〔2019〕62号》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科、信息技术科、开发应用科、网络管理科、档案管理科、查询服务科等6个内设机构。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2月11日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林业局)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林业局)。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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