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济宁市国资委出台八条措施激励市管国有企业稳经营促发展,全力投身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市管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积极主动作为,组织领导干部职工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认真组织复工复产,发挥城市功能类企业自身优势,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应有作用。
二、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打造服务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品牌,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对涉及市管企业正常运行,需市国资委审批的重大项目,由牵头办理科室通过网上审核,经领导同意后,及时予以办理,事后按决策制度规定完善相关程序。
三、鼓励和支持市管企业为疫情灾区防控提供资金或物资捐赠,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管理,由集团统一履行审批程序,市国资委帮助协调办理物流等手续。市管企业经备案为疫情防控提供资金或物资捐赠影响当期效益的,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核定中予以考虑。
四、支持市管企业分类建立重点事项台账,疫情期间利用电话微信等灵活形式,加快重大项目建设、重点改革任务进程,为疫情结束后全面顺利推进奠定坚实基础。巩固济宁(北京)产业合作发展恳谈会成果,支持市管企业做好双招双引工作。继续落实联系服务企业制度,由委领导干部带头帮助企业解决改革发展中的困难问题。
五、市管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紧缺防控物资采购、运输保障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清算中作为特殊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因疫情防控需要对市管企业经济效益指标的影响,在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作为非经营性因素予以适当调整。
六、市管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紧急性临时性生产、调度、运输、保障和现场防疫,参照国家关于医护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给予相应员工的临时性工作补贴以及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发生的加班工资等纳入2020年单列工资进行管理,不与效益联动。
七、对因落实《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减收、免收中小企业房租的,减免租金视同实现利润,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核定中予以考虑。
八、将市管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纳入2020年市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对贡献较大、成绩突出的,在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和工资总额单项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