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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信息、阻碍疫情防控 兖州这8人被依法拘留!

当前正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兖州公安分局坚持把疫情防控作为最重要的工作、最紧迫的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医疗秩序。近期,兖州区8名违法行为人因妨碍疫情防控,扰乱社会秩序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一

1月25日00时50分许,违法行为人王某在一微信群内发布内容为“@大家注意,薛庙社区已出现一位新冠肺炎,已确诊!!!出门一定戴口罩!!!确实是真的,我们医院已接到通知”。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兖州公安分局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1月27日13时29分,违法行为人王某通过龙桥办事处旧关西区南门口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点处时未戴口罩,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上前进行劝阻让其戴上口罩再通过,王某不听劝阻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殴打,致使工作人员李某身体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兖州公安分局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1月27日17时许,兖州区兴隆庄街道后樊村村民徐某酒后到兖州区兴隆庄街道兴隆小区西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监测值班点,无故将值班桌椅砸烂,并躺在通道地上阻拦小区进出人员和车辆,影响疫情监测检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兖州公安分局决定给予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1月26日12时40多分,违法行为人武某在微信工作群里说发布内容为“小孟二村袁某某的儿子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村庄已经全部隔离,医学观察76人,不要走新驿到宁阳的县道。”的虚假信息,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兖州公安分局决定给予武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1月28日17时45分,在兖州区大统矿业牌坊防疫检查点,违法行为人陈某因工作人员对其父亲核查不满,双方理论时,陈某打了工作人员徐某面部两巴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兖州公安分局决定给予陈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1月29日17时25分许,违法行为人袁某在兖州区韦园西街罗鹏诊所处路口,对韦园居委会在此处执行防疫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撕扯,并将宣传疫情的广播喇叭摔坏,后跑到兖州区中山东路御风药业门口处,将为防疫设置的蓝色铁皮围栏踹坏后逃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兖州公安分局决定给予袁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月3日09时56分,在兖州区漕河镇治安检查站,执勤民警设卡对过往车辆及人员进行检测登记,杜某华驾驶鲁H05F58面包车由北向南经过卡点时,拒不执行执勤民警的指令,未停车接受检查,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区卡点后向南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兖州公安分局决定给予杜某华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2月5日10时许,在兖州区新兖镇沈官屯村南疫情检测卡点,沈官屯村村民李某华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测量体温和登记,并驾驶电动三轮车强行闯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华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公安机关将继续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打方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对妨害预防、救治、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将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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