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阶段。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和来济返济人员严格遵守疫病防控相关要求,凡山东省外、济宁市外往返经开区人员(含济宁市在省外、市外学习、务工、出差人员)尚未到村(居)登记备案的,必须立即向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以便接受相关服务。有以下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之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予以严厉打击:
1.故意隐瞒曾有疫区居住史、近期旅游史、途径史、务工史、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已有疑似发病症状等事实的;
2.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4.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患有或者明知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人员,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病毒,以及拒绝执行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严厉打击。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严厉打击。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违反规定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济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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