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任城区土地,涉及3个街道(镇)22个村居(单位)。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及权属
该项目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辖区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胡营村、于河新村(原于白村、原河东村)、伊庄村等村及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地块2、地块3拟用于共青团路(济北旅游大道改扩建工程站前路至任城界)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于2024年6月19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济宁市任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Ⅲ级区片每亩补偿7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济宁任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8日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该项目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位于日兰高速铁路南侧,西至辰光路与长兴路交叉口,东至宁安大道。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后屯村、胡营村、梁马村、千户新村(原千户村、原张庄村)、前屯村、王府集村;李营街道北刘庄村、北杨庄村、北尧村、耿北村、耿南村、栗乡村、郑庄村等村及李营街道办事处。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济宁北站站前路工程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于2024年6月19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济宁市任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П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Ⅲ级区片每亩补偿7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济宁任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8日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南张街道环城西路以西、济安桥北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任城区南张街道满庄社区。
地块2: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任城区南张街道济安桥路西侧、济水大道东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任城区南张街道刘堤头村、杜庙社区、济州新村、满庄社区。
地块3: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南张街道济安桥路西侧、金宇路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任城区南张街道杜庙社区、济州新村。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地块2、地块3拟用于交通运输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以上拟征收土地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南张街道办事处拟于2024年6月15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调查结束后,调查结果将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济宁市任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亩补偿8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24年6月14日至2024年6月28日。
特此公告。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