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了解到:近日,关于《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发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精神,自2024年7月2日起,调整2024年度(2024年住房公积金年度为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背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精神,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每年调整,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决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三、重要举措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2023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因2023年度济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暂未公布,住房公积金的月最高缴存基数仍然按照不超过2022年度济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执行(2022年度济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719元)。待2023年度济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后,住房公积金的月最高缴存基数随之调整。月最低缴存基数不低于济宁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现行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为2010元,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任城区标准执行;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为1820元。)灵活就业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政策解读:上述内容明确了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2023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同时明确了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最高及最低缴存基数。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