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个组在路上!
12月23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召开2019年全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执法检查动员会,并对此次执法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本次专项行动旨在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2019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确保秋冬季全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以上,各县市区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64微克/立方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持续改善。
任务目标
本次行动共派5个检查组,另外,抽调第三方监测公司监测人员成立机动监测组,行动历时6天,12月23日——12月28日检查五大块内容。
壹 绿色错峰方面
相关企业是否落实错峰生产各项措施,是否按要求进行限产、停产;
绿色标杆企业是否达到错峰生产豁免标准并严格执行;
重点用车企业和港口码头是否严格落实错峰运输各项规定,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建立车辆运输台账。
贰 绿色应急方面
行动期间如遇重污染天气,重点检查相关工业企业是否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方案,“一厂一策”是否明确不同应急等级条件下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是否细化各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减排措施是否实现企业涉气工序全覆盖;
绿色标杆企业是否达到绿色豁免标准并严格执行。
叁 重点行业企业方面
对焦化、铸造、化工、水泥、陶瓷、砖瓦、石灰窑、医药、农药、玻璃、工业涂装、橡胶制品、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查看企业治污设施运行情况、无组织排放粉尘及VOCs废气治理情况。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的要求,重点检查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等高排放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情况。其中,炼焦化学工业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应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肆 锅炉综合整治方面
2019年12月底前,全市行政区域内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方式包括拆除取缔、清洁能源替代、烟道或烟囱物理切断等。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旋风+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
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原则上按照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电力企业,重点推进无组织排放控制、煤炭运输“公转铁”项目建设等工作。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电厂,应对脱硫、脱硝、除尘等设施实施深度治理,协同控制三氧化硫等排放。
伍 在线监控设施方面
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
2019年12月底前,应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主要VOCs排放行业中的重点源,以及涉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铬盐焙烧窑、磷化工焙烧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工业炉窑的企业,原则上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设有烟气旁路的企业,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应安装在原烟气与净化烟气混合后的烟道或排气筒上;不具备条件的,旁路烟道上也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对超标或通过旁路排放的严格依法处罚。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 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
鼓励各县(市、区)对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突出的企业,要求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
此次检查对象将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大气重点监管对象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行动期间,将对发现的环境问题,依法严厉查处,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例进行曝光;对工作推诿扯皮、整治不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或者虚报瞒报完成情况的县市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动员培训会结束后,各检查组立即行动,分赴相关县市区开展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