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上午,济宁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坚持强基固本,勇于守正创新,多措并举推进全市煤矿高质量安全发展新闻发布会,介绍济宁市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保障群众住房需求有关情况。
近年来,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济宁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升保障能力,为济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截至2023年8月底,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995.27亿元,居全省第4位;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619.86亿元,居全省第5位;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638.61亿元,居全省第4位。
为进一步支持济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8月31日,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修订〈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优化,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政策出台背景
今年2月,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提升工作试点的通知》,对37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了数字化梳理。济宁市作为试点城市之一,需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以满足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提升工作要求。
今年8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振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角度,对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以及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提取等提出明确要求。
为更好地满足职工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缓解资金压力,提高对职工租房或购房保障能力,中心优化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自9月1日起施行。
政策调整内容
(一)废止了《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济住字〔2021〕38号)。原政策规定缴存职工办理购房或偿还贷款提取业务时,中心需对职工名下房屋套数加以审核,采取了“保一限二禁三”的差别化提取政策。该政策的废止,更好地满足了职工购买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放宽了部分提取业务的提取条件。一是职工在济宁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对购房地不再限制。二是职工提前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都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三是职工使用自有资金按月或提前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增加了部分提取情形的提取额度。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点在取得有效凭证一年内的,可提取其申请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一年的,可提取其有效凭证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已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合计缴存余额不能低于计算可贷额度时须留存的金额。
(四)加大了对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支持力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及青年人,符合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条件的,可按月提取上月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济宁市户籍或获得济宁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青年人是指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职工。
(五)扩大了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人员的范围。明确了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改造。即可以提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产权人本人、配偶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其中子女还包含子女配偶。
(六)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取消了本市户籍和工作所在地限制。明确了借款申请人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向济宁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时,不再要求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中一方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
下一阶段工作安排
下一步,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济宁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扩面增量,强化资金运营,持续优化服务,强化对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精准支持力度,统筹推进争先进位和高质量发展,让更多群众实现宜居、安居、乐居的“住房梦”。
(一)持续做好政策宣传。本次新闻发布会后,我们将继续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同步做好政策解读,持续扩大政策的影响力和渗透力,让老百姓准确把握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最新动态,及时享受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作用。
(二)充分保障资金供给。扎实做好归集扩面,做大资金“蓄水池”,持续推进“进千企访万家”专项行动,不断扩大制度覆盖范围、拓展资金来源。继续坚持“房住不炒”定位,重点用于支持职工购买首套房和改善性住房。做好资金流动性分析,充分保障资金供给,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
(三)落实便民服务举措。加快推广应用电子证照,保质保量完成全省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和系统上线,全面提升线上业务占比。持续扩大“跨省通办”“一次办好”等各类住房公积金服务业务,更好满足缴存人办事需求。坚持“房住不炒”、“租购并举”,着力帮助青年人、新市民稳业安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