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铁路沿线环境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别通告如下:
(一)铁路安全保护区(高铁两侧20米、普铁两侧15米)内,禁止以下行为:
1、烧荒、放养牲畜;
2、焚烧秸秆、垃圾,燃放烟花、焰火等;
3、堆放弃土、垃圾、干柴、秸秆等可燃品以及其他危及铁路安全的物质;
4、攀爬、钻越铁路沿线防护设施;
5、搭建板房、大棚、建筑物、构筑物等;
6、悬挂广告牌(匾)、彩灯、标识等;
7、损害铁路既有桥涵、沟渠、限高架、防护网、栅栏等设施。
(二)高铁、普铁及铁路电力线路两侧30米内,禁止架设各类线杆、种植高大树木。
(三)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不得擅自采矿、采石、爆破。
(四)铁路两侧不得擅自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危化品的场所、仓库。
(五)铁路两侧不得擅自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
(六)鲁南高铁两侧各3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其他铁路桥梁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七)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
(八)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大型塑料大棚、彩钢棚、大型广告牌等硬漂浮物,防尘网、塑料薄膜、锡箔纸、彩钢瓦、铁皮等轻漂浮物,必须按要求采取安全加固防护措施。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拘留、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曲阜市铁路沿线环境综合
治理工作机制办公室
202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