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鱼台县纪委县监委对济宁市委第四巡察组移交的鱼台县滨湖街道七圣堂村党支部书记刘守元、原村主任李新军、村文书窦存民、原村支部委员兼计生专职主任仇广连、原村支部委员窦善鹏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守元、李新军、窦存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协助政府征用土地的职务之便,骗取土地补偿款非法占有;刘守元、李新军、窦存民、仇广连、窦善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集体资金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
刘守元、李新军、窦存民、仇广连、窦善鹏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背离党性原则,严重侵犯群众利益,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挪用资金犯罪,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鱼台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刘守元、李新军、窦存民、仇广连、窦善鹏开除党籍处分,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