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公函〔2022〕88号
各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公发〔2019〕423号)规定:“临时号牌实施过渡期管理,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年底前过渡期满。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2022年12月31日,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过渡期满后,暂不禁止上路行驶。采取购车置换、宣传引导等方式,积极稳妥推进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淘汰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实施,加强对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交通、消防安全意识,保障安全、文明、绿色出行。
省公安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