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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已上线!济宁市民骑电动车无牌上路、不戴头盔拒不改正将被罚

5月1日,《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实施第一天,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大队在新世纪广场开展了集中宣传活动,活动现场通过发放宣传单、答题送头盔、线上线下同步直播等形式向广大市民宣传“新规”。

活动中,济宁市中、高新、经开交警大队宣传民辅警向群众广泛发放宣传资料,大力宣传《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并向过往群众详细解读相关条文,让群众更加了解“新规”,更好地遵守“新规”。同时,还向群众讲解骑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正确佩戴头盔等交通安全知识,为下一步治理工作打下牢固基础。

任城交警大队在辖区主要路段及岗点设置多个专项整治执法点,开展宣传劝导整治活动。活动中,大队民警向广大市民详细介绍了驾乘电动自行车出行方面的交通知识。同时,对不戴安全头盔、骑车时看手机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劝导并督促整改,提醒广大群众今后一定要依法依规、平安出行。

活动中,经开区交警大队民警通过向过往群众发放《致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让群众更加了解“新规”,更好地遵守“新规”。同时,还通过有奖答题送头盔活动,向群众讲解骑乘电动自行车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正确佩戴头盔等交通安全知识,增强了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的自我防护能力。

根据《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若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等,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济宁交警提醒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办法》、宣传《办法》,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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