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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根据山东省空气质量预报,济宁市重污染监测预警平台对空气质量进行了研判分析,12月8日起,济宁市将出现连续中至重度污染天气,经研究决定,我市自2019年12月6日24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8日0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

应急期间,省、市专项督查组将重点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及时启动本部门、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预案,按照预案所确定的职责迅速采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应急措施。

一、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中小学及幼儿园停止所有户外活动。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主要包括: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各县(市、区)按照“一厂一策”的减排要求,通过停产或部分生产线限产方式实现减排,确保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20%以上。凡出现超标排放和达不到应急减排清单措施目标的原则停产,不能立即停产的最大程度限产并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重点行业具体措施如下:

1.短流程钢铁行业:停止车辆运输。

2.焦化行业:延长结焦时间至 36 小时;4.3 米焦炉停止 50%(含)以上炭化室装煤;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氧化铝行业:熟料烧成和焙烧工序停 50%,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4.碳素行业:焙烧工序停产 50%以上,以火焰系统计。煅烧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原辅材料。

5.水泥行业:水泥熟料生产线停产。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日处理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低于 400 吨(含)、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总量低于熟料产能 4%(含)的生产线,停产。水泥制品、粉磨站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6.砖瓦窑行业:停产;禁止运输。

7.陶瓷行业:停产,禁止运输。

8.耐火材料行业:使用煤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使用非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 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9.玻璃行业:按前一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自启动预警日当天起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0.石灰窑行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1.铸造行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2.炼油与石油化工行业:炼油生产装置(常减压蒸馏装置、催化裂化装置、催化重整装置、延迟焦化等炼油生产装置)生产负荷控制在 90%(含,以小时加工量计)以内,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化工生产装置(乙烯装置、制苯装置、有机化学品装置、合成橡胶装置、合成树脂装置、合成纤维装置等)生产负荷控制在70%(含,以小时加工量计)以内,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同时辅助装置(锅炉、加热炉等)根据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配比;根据生产装置加工量的减少水平,同比例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3.煤制氮肥行业:固定床气化炉全部停产,其余气化炉停产 50%,以气化炉数量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4.制药行业:停产 30%(含)以上,发酵级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化学合成级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提取级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5.农药制造行业:停产 30%(含)以上,原药企业实行“以罐定产”,以发酵罐、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独立制剂企业以生产线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6.涂料制造行业: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7.油墨制造行业:配料、溶化、搅拌、研磨、调整、灌装、包装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8.家具制造行业:使用非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 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停产工序包括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 排放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9.包装印刷行业:使用非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 50%(含)以上,以印刷机数量计。使用溶剂型油墨的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0.人造板制造行业: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1.塑料制造行业: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2.橡胶制品制造行业: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石蜡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 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 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3.工业涂装行业: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紫外光固化等低 VOCs 含量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 VOCs排放工序停产 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二)面源污染减排措施:加强施工扬尘、交通扬尘和堆场扬尘等污染源的规范化管理。具体如下:

1.施工扬尘: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建筑和拆迁施工及长距离工程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环节,施工工地还应停止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2.交通扬尘: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长距离道路工程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环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禁止使用各类国三及以下保洁车辆。

3.堆场扬尘: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可能产生扬尘的港口作业、矿山开采、砂石料场、石材加工、煤矿煤场(筒仓、在封闭式煤场内作业的除外)作业、商品砼生产、堆场(筒仓、在封闭式煤场内作业的除外)作业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环节。

(三)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1.济宁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外环路以内,不包括外环路)禁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新能源及国六标准以上除外),禁止使用各类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承担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的车辆除外。

2.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其它区域施工工地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钢铁、建材、电力、煤矿、焦化、有色、化工、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行业按照所申报绩效分级标准执行。为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确需在应急期间内启动运输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3.加大非法加油站执法检查力度,同时各加油站要做好日常油品储备,应急期间原则上不得进行油品灌装。

(四)其他强制性减排措施

济宁主城区、各县(市、区)限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所有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室外作业环节。

四、其他减排措施

对未落实应急措施和未纳入本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的涉气企业,重污染应急期间实施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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