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用卡成本的提高以及公众防范意识的增强,信息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开始将目光锁定于有贷款需求的人群,编造诸如“帮助做银行流水”“办理贷款”等谎言向其购买、租用甚至骗用银行卡。
2021年5月,李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将其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为自己的一张银行卡办理了U盾,并换绑手机号、重置网银和密码,然后将该银行卡、密码、U盾、手机卡(即“银行卡四件套”)一并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李某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向刘玲等9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有20余万元进入该卡。结合本案其他客观证据,足以认定李某客观上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最终李某自愿认罪认罚。
【网警提示】
社会上有人以帮助办理贷款为由索要银行卡,其实是谎言。“银行卡四件套”是犯罪分子实现犯罪违法所得钱款转移的必要工具,一些有用卡需求的犯罪分子将目光锁定于有贷款需求的人群,编造诸如“帮助做银行流水”“办理贷款”等谎言向其购买、租用甚至骗用银行卡,要求持卡人打包提供“银行卡四件套”。一些持卡人贪图蝇头小利,将“银行卡四件套”提供给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犯罪,案发后辩解称不知其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意图逃避刑事处罚。但提供“银行卡四件套”的人是否具备主观“明知”,司法机关会综合全案证据进行认定,不具有合理性的无罪辩解是无效的。因此,公众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贪图小便宜,拒绝一切索要“银行卡四件套”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