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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实施安全总监制度 实现“让专业人干专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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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文件出台的重要意义

健全完善安全总监制度是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行动。《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企业要按照规定设立企业安全总监。《市实施意见》的出台,是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的一项具体举措。

健全完善安全总监制度是创新安全治理模式的重要探索。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各级政府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市实施意见》明确了安全总监的12项工作职责,并把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作为安全总监的核心职责,实现了“让专业人干专业事”,有力破解了安全总监作用发挥不充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完善等“老大难”问题,强力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重要实践探索。

文件的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文件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安全总监的资格条件及职责,安全总监的考核、任免及奖惩,工作步骤,保障措施”等5部分内容。

在《省办法》规定内容基础上,《市实施意见》又进一步明确了需要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安全总监的资格条件、职责、待遇,进一步明确了安全总监的考核、任免及奖惩情形,细化了工作措施。

进一步明确了需要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规定了3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1)全市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2)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生产经营单位(统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3)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4)达不到以上人数规定、安全风险程度高、管理难度大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鼓励支持设置安全总监。

进一步明确了安全总监的资格条件、职责、待遇。主要规定了安全总监应具备的7个基本条件,承担的12项职责,明确了年度报告、专项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3类需要报告的内容和情形;明确了高于《省办法》规定的待遇: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任务重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按班子成员配备安全总监。鼓励、支持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按班子成员(或等同于班子成员)配备安全总监。同时,要求安全总监应规范着装,佩戴总监标志牌。

进一步明确了安全总监的考核、任免及奖惩情形。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实行委派制,接受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双重领导;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由企业提出人选,征得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并经考核合格后,由企业办理任职手续。安全总监的任免,要书面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明确了5种免职情形,明确了奖励、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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