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济南、青岛等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要以新市民、青年人为重点,以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并重,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资源,积极扶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多点布局带动全域,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努力实现职住平衡。
淄博、枣庄、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临沂、聊城等9个省政府确定的城市,要以新就业大学生、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统筹实物和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结合资源禀赋和需求,合理用好相关土地支持政策,盘活存量资源,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意见”还指出,要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
明确保障对象范围。重点保障在城区工作生活、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限制,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
合理确定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坚持“可负担、可持续”原则,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享受的各类支持政策逐项目测算,具体租金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要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并向社会公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
严格项目审核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坚持保基本原则,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投资人、住房租赁企业或运营人(指运营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位)提出认定或退出申请,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重点审查建设方式、项目规模、建设资金筹集、质量安全保证措施、运营管理模式、成本收益分析等内容。
加强年度计划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拟新筹集数量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拟发放数量。每年9月底前,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和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需求科学确定当地下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部门。
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实行联合验收。
加强运营管理。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服务平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和保障对象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格查处违规出租、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
此外,需落实落细这些支持政策
落实土地政策。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权属管理,各市要科学利用存量资源,选择适当土地供应方式,对纳入年度计划项目实行一地一策,落实相关土地支持政策。
加强资金保障。完善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强化对资金分配、使用的跟踪监控,确保合规、高效使用补助资金。各市应加强预算资金管理,足额保障列入年度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金。
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落实税费优惠。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加强价格政策支持力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暖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均执行居民价格标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专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另外“实施意见”还提出以下保障措施
明确发展目标。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补齐住房供应结构短板的重要内容。各市要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工作,参照人口普查数据研究城市人口变化情况,分析收入与房价比、房租与房价比,科学确定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2021年11月底前,各市要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加强组织领导。各市政府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要建立部门联审联动和协调工作机制,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协同推进,明确项目认定、监管和支持政策落地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开展监测评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协调和业务指导,建立完善监测评价机制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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