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市发展改革委、济宁市公安局、济宁市行政审批局、济宁市市场监管局、济宁市税务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济宁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估工作标准》(济人社字〔2021〕80号),规范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推动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工作标准》从评估对象、组织实施、时间安排、评估指标、实施步骤、结果运用等6个方面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明确了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阐明了“评什么、怎么评、如何用”等3个关键问题。
一、重构指标体系
深入研究国家、省关于诚信建设的新要求,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广泛征求基层和部门意见建议,对评价内容全面革新优化。信用指标设置“一票否决”事项、基本条件、服务规范、内部管理、信用状况、服务业绩、社会责任等7个方面,共24小项,信用等级依据评估得分确定,分A、B、C三级管理。
二、强化部门联合
突破以往人社部门单独开展的局限,建立人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等部门联合联动的工作新局面。在人社部门内部成立由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劳动关系、社保经办、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机构工作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根据评估指标要求,通过书面审查、现场查验、调查核实等方式全面考察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同时,充分征集发展改革、公安、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监管记录和意见建议,联合开展综合考评赋分,拟定信用等级。
三、突出结果转化
6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和“结果互认”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推动信用评估结果科学运用,有效转化为助推产业发展的新动能。
1、褒扬激励
对诚信状况好的服务机构,有关部门要积极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树立诚信服务机构的市场地位;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降低其市场交易成本。
2、约束惩戒
对严重失信的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依法实施责令关闭或停业、撤销许可决定、吊销许可证等惩戒措施,畅通市场退出机制;严格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对失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限制禁入措施。
3、信用公示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估结果(信用等级)确定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增强信用评估结果的社会知晓度和认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