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企业招商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济政字〔202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企业招商奖励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企业招商奖励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调动企业招商、以企招企的积极性,引进更多优质企业和高水平项目落户我市,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引进市外企业、自然人在我市投资项目或与市外企业、自然人在我市共同投资项目的本市企业和企业负责人。
二、奖励内容
(一)重大项目落地奖励。对引进境外世界500强外资项目和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化工项目10亿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落地后最高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引进实际投资3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化工项目5亿元以上)、到位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落地后最高一次性奖励30万元。每个项目奖励1名企业负责人。
(二)产业项目贡献奖励。引进总投资1亿元或500万美元以上项目,投产运营后首个完整纳税年度上缴市县税收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引进企业负责人最高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其中,引进我市“231产业集群”强链、补链、延链投资项目的,最高再奖励20万元,引进“231产业集群”链主企业投资项目的,最高再奖励50万元。同时,按照引进项目当年上缴税收受益财政地方留成部分70%的额度奖励引进企业,从首个完整纳税年度起连续奖励5年。奖励期间,引进项目认定为四新经济或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从认定年度起,按照当年上缴税收受益财政地方留成部分100%的额度进行奖励。每个项目奖励1家企业、1名企业负责人。
(三)引进股权投资奖励。引进市外企业并购我市企业股权(资产)总价款1亿元以上,并购完成后首个完整纳税年度新增上缴市县税收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引进企业负责人最高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每个项目奖励1名企业负责人。
已在《济宁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济政字〔2019〕51号)和其他产业扶持政策中获得奖励的企业或企业负责人,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确定本办法奖励金额。
三、申报标准
本办法奖励的投资项目属省市“十强”产业范围,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医养健康产业、高端化工产业、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产业、精品旅游产业、现代金融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和纺织服装产业。项目的市外投资占比不低于30%。
关于境外世界500强外资项目,投资企业应以项目投资当年及上一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为准。
四、申报程序
(一)备案登记。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应在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协议)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或投资促进部门备案登记。县(市、区)商务、投资促进部门每月15日汇总报送市商务局(外资项目)、市投资促进局(内资项目)。
(二)奖励申报。每年3月31日前,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向项目所属县(市、区)商务或投资促进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后分别报送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
(三)奖励审定。市投资促进局牵头负责内资项目审定,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外资项目审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审定“231产业集群”的强链、补链、延链和链主企业投资项目,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相关企业项目的税收完成情况。形成的拟奖励结果,向市政府汇报后在市级媒体公示。
(四)资金拨付。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奖励资金由市、县各承担50%。公示无异议的,市级财政向奖励对象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拨付市级承担奖励资金,县(市、区)收到市级奖励资金后及时兑现奖励政策。奖励收入应纳税款由奖励对象依法缴纳。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