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21〕9号)要求,为维护广大适龄入学儿童权益,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现就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现有招生政策稳定
1.科学划定公办学校招生区域。各县(市、区)要认真测算域内适龄入学人口数量,科学划分学校招生片区范围。对于招生片区范围有调整的,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提前进行研判分析,综合制定工作方案预案,合理引导群众预期。
2.坚持“公民同招”要求不动摇。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进行统一管理,提前申报招生计划、招生方案,由审批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基本办学条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民办学校招生范围限于审批地,在审批地招生学位有余额的,可以在审批地以外招生,但不得跨市域招生。
3.坚决禁止民办学校掐尖招生。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不得要求家长提供其他任何信息。随机派位招生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即时向社会公开,坚决杜绝掐尖行为。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免费学位,按照公办学校划片办法统一招生。
4.严格落实免试要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必须按照公布的招生片区或范围进行登记入学,不得通过笔试、面试、面谈、考察或擅自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招生。不得变相采用收取“赞助费”、给予高额奖励等其他方式或通过第三方渠道变相揽生源。不得采用“特长生”招生。初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划片入学或对口直升办法招生。所有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跨区域、跨范围招生,不得在开学前后采取考试方式分班。
二、优化报名审核工作流程
5.继续简化证明材料。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国家、省招生入学有关政策规定,对要求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逐项核查,列出材料清单,提前向社会公布并备注其必要性。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实际办理程序复杂繁琐且有关单位无法证明的、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原则上一律取消。严禁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6.实现全程网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快推进义务教育招生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本年度报名招生全部通过网上平台办理,除特殊类型、家庭使用网络不方便的外,不得要求家长进行线下报名、交材料等。确保在2021年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中,除特殊情况外全部实现“一网通办”,入学报名实现“零证明”“零跑腿”。
7.提前公布招生方案。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于5月底前制定工作方案,通过政府网站和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平台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政策、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招生程序、报名网址(手机客户端)、咨询电话。6月底前,各县(市、区)招生政策网址链接报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市教育局将统一在政府网站公布,并将链接地址报省教育厅。
三、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8.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合理确定入学条件。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推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鼓励各县(市、区)探索积分制办法赋分招录随迁子女。
9.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就读。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
10.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立功受奖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各县(市、区)要落实《济宁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济人社发〔2017〕42号)要求,及时为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提供服务,简化办理流程,优先协调办理入学手续。
四、持续扩增学位资源总量
11.防止56人及以上大班额问题反弹。各县(市、区)要科学测算“十四五”期间各年度适龄入学人口,提前做好城镇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小学规划建设工作,落实好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要求,确保56人及以上大班额问题不再反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加强资源建设,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奠定工作基础。
五、落实控辍保学责任
12.强化入学责任落实。各县(市、区)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学籍注册和管理,形成学年度适龄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入学通知书制度,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重点做好建档立卡儿童、残疾儿童、低保困境家庭儿童、留守儿童入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市教育局将继续依托中小学学籍系统,对各县(市、区)控辍保学工作进行监测和定期通报,确保秋季学期开学前,除经教育、残联、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联合鉴定的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儿童外,做到应入尽入。
13.严查非法办学行为。各县(市、区)要继续严格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营造良好招生氛围
14.加强招生入学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广泛通过公开监督举报渠道、网上宣传解读、提前到幼儿园、小学进行宣传解读等措施,对本县(市、区)招生政策进行宣传和解读。要坚持政策稳定性和提前宣传告知相结合,将宣传工作前置至幼儿园中班家长和六三制小学五年级、五四制小学四年级家长群体,告知本县(市、区)招生入学政策措施,为家长准备子女入学条件预留出时间。
15.加强违规查处。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属地学校招生工作监管不力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未实行随机派位录取的,追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任。
济宁市教育局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