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公民焚烧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
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
四、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同故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作斗争。对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济宁市公安局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