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省级环境监测中心会商结果,11月20日至24日期间,我省将出现一次大范围中至重度污染过程。按照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办公室统一要求,济宁市重污染监测预警平台对空气质量进行了研判分析,经研究决定,我市自11月20日0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21日0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
应急期间,省、市专项督查组将重点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请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此次空气重污染过程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一、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中小学及幼儿园停止所有户外活动。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主要包括: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各县(市、区)按照“一厂一策”的减排要求,通过停产或部分生产线限产方式实现减排,确保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20%以上。凡出现超标排放和达不到应急减排清单措施目标的原则停产,不能立即停产的最大程度限产并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重点行业具体措施如下:
1.短流程钢铁行业:停止车辆运输。
2.焦化行业:延长结焦时间至 36 小时;4.3 米焦炉停止 50%(含)以上炭化室装煤;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氧化铝行业:熟料烧成和焙烧工序停 50%,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4.碳素行业:焙烧工序停产 50%以上,以火焰系统计。煅烧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原辅材料。
5.水泥行业:水泥熟料生产线停产。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日处理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低于 400 吨(含)、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总量低于熟料产能 4%(含)的生产线,停产。水泥制品、粉磨站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6.砖瓦窑行业:停产;禁止运输。
7.陶瓷行业:停产,禁止运输。
8.耐火材料行业:使用煤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使用非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 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9.玻璃行业:按前一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自启动预警日当天起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0.石灰窑行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1.铸造行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2.炼油与石油化工行业:炼油生产装置(常减压蒸馏装置、催化裂化装置、催化重整装置、延迟焦化等炼油生产装置)生产负荷控制在 90%(含,以小时加工量计)以内,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化工生产装置(乙烯装置、制苯装置、有机化学品装置、合成橡胶装置、合成树脂装置、合成纤维装置等)生产负荷控制在70%(含,以小时加工量计)以内,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同时辅助装置(锅炉、加热炉等)根据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配比;根据生产装置加工量的减少水平,同比例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3.煤制氮肥行业:固定床气化炉全部停产,其余气化炉停产 50%,以气化炉数量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4.制药行业:停产 30%(含)以上,发酵级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化学合成级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提取级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5.农药制造行业:停产 30%(含)以上,原药企业实行“以罐定产”,以发酵罐、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独立制剂企业以生产线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6.涂料制造行业: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7.油墨制造行业:配料、溶化、搅拌、研磨、调整、灌装、包装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8.家具制造行业:使用非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 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停产工序包括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 排放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9.包装印刷行业:使用非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 50%(含)以上,以印刷机数量计。使用溶剂型油墨的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0.人造板制造行业: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1.塑料制造行业: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2.橡胶制品制造行业: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石蜡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 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 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3.工业涂装行业: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紫外光固化等低 VOCs 含量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 VOCs排放工序停产 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二)面源污染减排措施:加强施工扬尘、交通扬尘和堆场扬尘等污染源的规范化管理。具体如下:
1.施工扬尘: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建筑和拆迁施工及长距离工程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环节,施工工地还应停止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2.交通扬尘: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长距离道路工程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环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禁止使用各类国三及以下保洁车辆。
3.堆场扬尘: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可能产生扬尘的港口作业、矿山开采、砂石料场、石材加工、煤矿煤场(筒仓、在封闭式煤场内作业的除外)作业、商品砼生产、堆场(筒仓、在封闭式煤场内作业的除外)作业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环节。
(三)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1.济宁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外环路以内,不包括外环路)禁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新能源及国六标准以上除外),禁止使用各类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承担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的车辆除外。
2.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其它区域施工工地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钢铁、建材、电力、煤矿、焦化、有色、化工、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行业按照所申报绩效分级标准执行。为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确需在应急期间内启动运输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3.加大非法加油站执法检查力度,同时各加油站要做好日常油品储备,应急期间原则上不得进行油品灌装。
(四)其他强制性减排措施
济宁主城区、各县(市、区)限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所有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室外作业环节。
四、其他减排措施
对未落实应急措施和未纳入本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的涉气企业,重污染应急期间实施停产。